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编者按
大数据等新兴科技正在全球快速发展,而中国正在成为这些新兴科学技术的引领者。在享受新兴科技所带来的便捷的同时,全球社会对于科技飞速发展大背景下科技应用的边界问题越来越关注。而其中尤以大数据科技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最为受到关注。
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教授黄亚生表示,“科技的发展一方面带来了新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给予了人们思考和讨论这些问题的机会。在大数据等科技的快速发展的中国,我们对隐私应该有更多的讨论。不管我们最终对隐私达成什么样的共识,最重要的是这个共识应该是真正的社会共识,是有社会充分参与的讨论的结果,而不是一个没有社会参与的形成的一个政治判断。”

随着科技,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社会对于科技应用的边界问题越来越关注。目前,美国国内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执法部门有没有权力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辅助执法。很多美国政治家、学者和民众都担心大量采集公民的人脸信息,并允许执法部门对于人脸识别技术进行大范围应用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极大影响。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根据澳大利亚ABC新闻网2017年引述的一项中国国内的问卷调查,80%的受访问者支持用AI人脸识别技术识别闯红灯者,并公示其姓名,达到惩戒作用。事实上,除了人脸识别技术,中国民众对于其他政府主导的大数据项目也有很高的支持度。根据德国汉学家柯珍雅(Genia Kostka)2018年的调查问卷显示,中国有八成民众支持政府推行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信用系统,整合全国民众的信用数据。
 
中美两国社会对于人脸识别技术截然不同的态度体现了两国对于“隐私权”概念的不同重视程度。
 
从人脸识别技术争议看美国“隐私权”概念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巴里·弗里德曼(Barry Friedman)和华盛顿特区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德鲁·古德利·弗格森(Andrew Guthrie Ferguson)在今年10月的《纽约时报》的一篇专栏文章上表达了他们对于美国执法部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担心。弗里德曼和弗格森的观点代表了美国社会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普遍担心。弗里德曼和弗格森并不否认人脸识别技术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起到巨大作用,但他们认为执法部门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应该被严格限制在重大刑事案件上,并且需要确保技术的可靠性。同时在更多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应该被禁止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因为这是对于公民隐私权的极大侵犯。弗里德曼和弗格森担忧执法部门会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和公共场所的监控摄像头来掌握民众的正常行踪和日常生活。弗里德曼和弗格森在文中引述了民主党议员帕特里克·里耶(Patrick J. Leahy)的观点,里耶表示:“美国人民不期望,也不准许(consent),他们用于申请驾照或身份证的照片被用作训练人脸识别系统的原始数据。”
 
 
弗里德曼和弗格森和民主党议员里耶都表示了隐私权这一权利的重要性,以及执法部门广泛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于个人隐私权的潜在损害。隐私(Privacy)这一概念是西方民主国家里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英国著名首相老威廉·皮特曾在1763年的一次国会演讲中留下过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隐私权在美国也有着很长的历史。在几年前《波士顿环球》的一篇文章中,历史学家泰德·韦德米尔(Ted Widmer)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讲述了美国人民是如何从英国传承了“隐私”这一概念。韦德米尔表示隐私这一概念在最初是西方的“私人财产权”这一概念的一个延申。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也明确指出,政府需要保障民众可以不受“没有理由的搜查和扣押,”体现了美国社会对于个人权力的尊重和个人生活可以不受到政府无端干预的愿望。
 
随着时间的推移,“隐私权”概念在美国有了更具体的定义,也逐渐在法律上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权利。1890年,两名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萨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和路易斯·布兰迪斯(Louis Brandeis)(路易斯·布兰迪斯之后成为了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个犹太裔大法官,美国的布兰迪斯大学也是因他命名)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篇名为《隐私权》的文章。这篇文章成为了美国法学界对于现代“隐私权”概念定义的基石。在文中,沃伦和布兰迪斯表示“隐私权”的意思就是“独处的权力”(也被翻译为“不受到别人干涉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在沃伦和布兰迪斯的文章之后,“隐私权”在美国法律界逐渐成为了独立的法律权利。
 
 
有趣的是,沃伦和布兰迪斯撰写《隐私权》的初衷也是源于当时科技的迅速发展。在当时,新闻业,尤其是图片新闻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披露名人生活隐私成为了新闻业的一股热潮。因为他的妻子是美国时任一名参议员的女儿,沃伦也饱受报纸对其家庭私事的八卦,因此写信布兰迪斯希望共同撰写《隐私权》一文。这个故事不仅让我们思考,129年过去了,新一轮的科技的迅速发展会不会促成对于“隐私权”概念的新一轮定义和完善呢?
 
“隐私权”和中国人的“数据情结”
 
复旦大学哲学教授徐英瑾在2018年的一篇文章中探讨了“大数据”时代下的儒家哲学。徐英瑾教授认为“数据化”在中国有着很长的历史。徐英瑾教授认为,在秦朝统一中国以后, “秦政模式”中的“编户齐民”制度,就是“对于全帝国范围内的最基本经济数据(人口与土地资源)的控制”。“从目前出土的《居延汉简》等地下史料来看,西汉地方政府对所辖地官民的姓名、相貌、户口人数、子女人数、住宅价值、牲畜数量都有详细记录,并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机关汇报,以利于各级政府根据这些数据组织人头税征收工作。同时,武帝时代开始的盐、铁专卖制度,亦使得诸如盐、铁之类的重要经济资源的运作,全部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由此使得掌握了这些数据的政府能够利用信息优势获得超额经济利益……有鉴于此,我们不妨就用现在的术语,将秦汉帝国运作的秦政逻辑,称为某种原始版本的‘大数据主义’。”
 
虽然徐英瑾教授表明“秦政模式”下的专政制度并不能代表儒家政治哲学,并且新时代的大数据发展可以让中国在管理数据问题上有机会跳出“秦政模式”。但事实上,我们必须要意识到“秦政模式”下从上到下对于数据管理的连续性和巨大惯性。从秦朝一直到现在,从上到下的数据收集和管理在中国一直没有间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户口制度”。如果各位读者查阅中国“户口制度”的历史就会发现其最早就是来自“编户齐民”制度(甚至是更早的周王朝期间),并且其制度一直在发展,一直没有间断。中国悠久的数据收集和管理的历史至少使得人脸识别技术等新一轮技术的应用没有受到很大道德层面的阻力,你也可以说有一定的社会默许 (implicit consent by the society)。
 
在“隐私权”这一概念上,很多学者也表示,相比西方较为悠久的“隐私”概念的历史,中国传统文化中“隐私”概念相对缺乏。《中国法学》副研究员王灏曾在2006年发表论文表示,“中华民族在传统道德的教化下, 形成了忍辱负重的内向型民族, 每个人的个性与权利不可能得到自由张扬。“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 不重视这些基本的民事权利, 经常不自觉地将“隐私”等同于“阴私”, 一提“隐私”就觉得不光彩不仗义, 因而不敢理直气壮地捍卫自己的隐私权, 导致全社会的公民对保护隐私权不能达成共识形成理念。
 
人民大学副校长、民法教授王利明也有类似观点,他在2017年在香港举行的国际数据保护和隐私会议上表示,直到上世纪80年代左右,“隐私”在中国一直被看做是一个负面词语,这是受到中国几千年文化影响的。王立明表示,在中国社会的社交环境下,如果你说某件事情是隐私,不能说,别人的第一反应一定是这是件坏事,或者是不光彩的事。如果不是坏事,你为什么不能说呢?可以说,中国社会对于隐私权这一概念的陌生也一定程度使得诸如人脸识别技术等话题的讨论在国内缺乏关注。
 
不管你个人价值的取向,我们必须承认作为一个事实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在隐私的问题上存在有巨大的差别。所谓“内向型性格, 最能吃苦耐劳, 忍辱负重”加之传统文化中重集体、轻个人, 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和与以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相是不兼容和有抵触的。我这里不评论应然的问题,这是一个使然的描述:“对民主要求不高, 对人权要求不强烈, 安分守己的内向型民族特点, 个性与权利不需要大肆张扬。”
 
 
结语
 
虽然一方面,目前国内社会整体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尤其是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的概念缺乏理解和关注。但另一方面,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相关问题,改变正在发生。也许大数据的普及应用可能会引发对隐私权的重视。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好事。
 
在2018年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表示:“中国人对隐私问题的态度更开放,也相对来说没那么敏感。如果他们可以用隐私换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就愿意这么做。”但随后,央视发文回击,表示隐私权值得被保护,李彦宏所言缺乏大企业的担当,“信任绝不应该被辜负,焦虑应该被更妥善地回应。面对迭出的大数据负面新闻,科技巨头恰恰应挺在前面,以切实行动给人以信心。当然,仅仅表态依然不够,当数字规则远远落后于数字生活,当务之急是为大数据使用建立更完善的原则。”
 
今年夏天,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引进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年卡使用者的入园检票。而就在不久前,10月28日,一名年卡用户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理由便是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这位诉讼者叫郭兵,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是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表示,一家动物游乐场采集人脸信息,其安全性、隐私性值得怀疑,万一信息泄露谁能负责?新华网转载了《钱江晚报》对于该事件的评论文章,评论文章表示“人脸识别的应用应该有明确的边界”。
 
除此以外,《南方都市报》旗下的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在今年1月第一次颁发了“啄木鸟安全奖”,表彰那些为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
 
科技的发展一方面带来了新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给予了人们思考和讨论这些问题的机会。在美国,19世纪末科技的发展促成了沃伦和布兰迪斯的《隐私权》,而最新的大数据等科技的发展正在美国国内形成新的一轮关于科技与个人生活关系的讨论。在大数据等科技的快速发展的中国,我们对隐私应该有更多的讨论,也许这些讨论会达成“独处的权利”的共识,也许这些讨论会达成“隐私等同于阴私”的共识。我个人认为,不管我们最终对隐私达成什么样的共识,最重要的是这个共识应该是真正的社会共识,是有社会充分参与的讨论的结果,而不是一个没有社会参与的形成的一个政治判断。
 
文 | MIT斯隆管理学院教授 黄亚生
本文由“亚生看G2”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检索关键词:科技、中国社会
 
声明:本文不是学术论文,在表述和数据引用方面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误差。欢迎读者指正。
话题:



0

推荐

黄亚生

黄亚生

102篇文章 2年前更新

MIT斯隆管理学院教授。个人公号“亚生看G2”(ID:YashengonG2)。

文章